Article 36

In force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计划或者定额取水。除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水力发电外,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按照下列方式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一)超计划或者超定额不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加价一倍征收;

(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部分,加价二倍征收;

(三)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部分,加价三倍征收。

Local Regulations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