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地区行政公署、地区监察委员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应当根据地区人大工委工作需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地区人大工委召开会议时,派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召开重要会议时,邀请地区人大工委负责人参加;

(三)将依法应当由地区人大工委听取、审议的事项,及时提请地区人大工委听取、审议;

(四)将制定的重要文件抄送地区人大工委;

(五)认真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积极配合地区人大工委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查研究等工作。

地区行政公署在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听取地区人大工委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