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利用农村公路作为施工便道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有关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并与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落实公路安全保护、环境保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