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禁止实施下列涉及村道的行为:
(一)在村道上非法设卡、收费;
(二)擅自占用、挖掘村道;
(三)在村道上及村道的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漫路灌溉、堆粪沤肥、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村道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村道和影响村道畅通的活动;
(四)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村道的附属设施或者利用村道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五)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路面损坏、污染的;
(六)在村道的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村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五十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等危害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七)利用村道的桥梁(含桥下空间)、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或者利用村道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八)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村道路面的机具在村道上行驶;
(九)在村道的建筑控制区内,除村道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村道的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以及妨碍安全视距;
(十)其他损坏、污染村道和严重影响村道畅通、危及村道安全的行为。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村道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村道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第八项的限制,但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