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农村公路和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