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应当载明屠宰厂(场)名称、生产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显著位置。
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出租、转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十五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畜禽定点屠宰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