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就是否符合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等,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并在十五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结果。
前款规定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竣工后,申请人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征求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符合条件的,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