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法规案在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前,应当做好重大问题不同意见的协调工作。

常务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分别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市长签署。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阐明立法的必要性、指导思想、依据和主要内容以及对重大问题不同意见的协调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