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的有关国家机关、组织,不能如期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