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摩崖石刻应当确定和公告公示文物安全责任人。有专门保护管理机构的摩崖石刻,管理机构为安全责任人。在摩崖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科研或生产经营活动、设置景点景区公园等,其管理机构为安全责任人。没有管理机构的,摩崖石刻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安全责任人。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摩崖石刻文物,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单位、组织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摩崖石刻安全责任人负责摩崖石刻日常保护工作,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采取处置措施,并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