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摩崖石刻保护工作,应当建立保护协调机制,将摩崖石刻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各类规划应当符合摩崖石刻保护需要,统筹保障所需经费。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摩崖石刻保护规划,具体负责摩崖石刻的安全保护等日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建、自然资源、水利、交通、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摩崖石刻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摩崖石刻保护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参与摩崖石刻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