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距离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