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项目、场所、设备给其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发包或者出租的项目、场所、设备应当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书面告知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涉及项目、场所、设备安全的有关情况。承包或者租赁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对发包或者出租项目、场所、设备的安全管理责任。

发包方、出租方应当查验承包方、承租方所从事的生产经营范围,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向所在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承包方、承租方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服从发包方、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