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活动:

(一)新进从业人员、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从业人员的岗前教育和培训;

(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三)在岗从业人员的定期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