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但不符合专门学校就读条件的未成年人,家庭、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协同管理,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对吸食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管制、具有成瘾性物质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劝告其接受必要的危害教育和心理矫治,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