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利用市政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按照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规定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二)电子显示屏设置期限不超过五年,其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不超过三年;
(三)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公益性的不得超过活动截止日期,商业性的不超过三十日;
(四)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围挡广告,不得超过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竣工日期。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每次延期不超过一年,累计延期不超过两次。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届满后一般不再延期。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未延期的,设置人应当自设置期届满后十日内拆除户外广告设施。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后两日内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