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禁止在十五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开垦的范围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已在禁止开垦的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或者已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实际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
在十五度以上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选择适宜树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在十五度以下坡耕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坡改梯、等高耕作、带状间作、免耕、保护性耕作等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