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将信用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依据和认定标准,并限于下列行为: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