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认定失信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审慎、关联的原则,以下列文书为依据:

(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

(二)生效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

(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失信行为依据的其他文书。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