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的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危险化学品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场所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二)严禁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室、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建筑内;

(三)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

(四)门窗严禁设置影响疏散逃生的封闭金属栅栏等障碍物;确需设置防盗、防坠等功能网罩时应当确保易于从内部开启,供疏散逃生使用;

(五)设置在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标准的建筑物内;

(六)在活动区、餐饮区和食品加工操作区等安全重点区域应当设置监控设备。视频监控数据在本地或者云端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天,并指定专人负责音视频数据保管,做好学生隐私保护;

(七)男女不得混住于同一房间;

(八)其他依法应当符合的条件。

有关校外托管机构场所的楼层设置、人员密度和疏散走道等方面的具体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