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义务:

(一)学生托管期间应当始终有工作人员照看;

(二)加强卫生管理,保持托管场所环境干净、整洁;

(三)提供接送服务的,应当安排专人接送托管学生,保障学生放学后到校外托管机构以及托管后返校的安全;托管服务结束后,按照约定由学生监护人或者其指定人员接走的,应当确保学生被安全接走;

(四)未接到托管学生、托管学生无故未按时抵达或者无故离开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安排人员进行查找;

(五)在提供托管服务期间应当预防和避免猥亵、性侵害、暴力、欺凌以及其他侵害事件,对侵害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告知实施侵害和被实施侵害学生的监护人及其所在学校,保护托管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对严重的侵害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发现学生生病、受伤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托管学生,并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

(七)应当教育、引导托管学生遵守公共秩序,避免干扰所在区域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鼓励校外托管机构通过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对学生签到、接送等进行动态管理,保障学生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