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公安、人民防空、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制度,确定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并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具体指导、监督所辖区域内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