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任期届满六十日前筹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换届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其限期换届选举或者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换届期间业主委员会不得就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管理事项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但发生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进行维护、更新、改造的除外。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档案资料、财务资料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工作。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产生的,移交给居(村)民委员会代管。拒不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移交,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协助。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对上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经营性收益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时可以邀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进行核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审核结果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五日。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