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再具备业主身份,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务能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并获批准,以及符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资格终止条件的,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决定中止其成员资格,并予以公示,提请下一次业主大会会议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
(二)利用业主委员会成员身份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三)不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无故连续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四)故意诱导、唆使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用;
(五)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前款规定中止相关成员资格或者相关成员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情形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应当责令该成员暂停履行职务,并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终止其成员资格。
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公示,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自终止资格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其他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业主委员会、业主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移交。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