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派员组成,其中业主人数应占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日,并且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对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