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暂时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已成立业主大会但未能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已成立但不履行职责超过三个月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
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一般不超过三年。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职期间,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能够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及时指导筹备成立;能够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及时指导选举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七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相关资料及财物移交手续后解散。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