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藏传佛教事务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相关部门对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进行宪法、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

(二)对藏传佛教团体、藏传佛教活动场所、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藏传佛教活动管理中的有关行政事项,依照管理权限进行申报、审查、审批和备案;

(三)对下级人民政府藏传佛教事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维护藏传佛教团体、藏传佛教活动场所、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指导和监督藏传佛教团体、民主管理委员会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五)协调联系藏传佛教界代表人士,承担组织藏传佛教界代表人士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六)协调解决涉及藏传佛教领域的矛盾纠纷;

(七)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对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的捐赠财物、捐建项目进行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