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藏传佛教工作,建立健全藏传佛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听取藏传佛教团体、藏传佛教活动场所、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意见,为藏传佛教团体和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做好辖区内的藏传佛教事务管理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制,协调化解涉及藏传佛教的矛盾纠纷。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管理藏传佛教事务,发现非法宗教组织、非法传教人员、非法宗教活动、乱建滥建宗教活动场所和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以及利用宗教干预基层公共事务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