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藏传佛教团体、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机制,每年第一季度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等情况,并接受监督管理。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以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名义接受的财物,应当纳入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统一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