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藏传佛教团体、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藏传佛教团体、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或者转移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或者提供给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的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