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应当住寺并接受民主管理委员会的管理。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个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特殊情况下,需要兼任其他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应当经双方所在地藏传佛教团体同意,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不得参与管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事务。
未取得或者已丧失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藏传佛教活动。
藏传佛教团体应当依法认定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在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外以宗教仪轨、受戒方式认定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
禁止假冒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进行藏传佛教活动或骗取钱财。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