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申请成为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本人自愿向拟申请进入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提交申请书及本人受教育情况证明、家庭同意本人出家的证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表现情况说明、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民主管理委员会按照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定员管理规定审核提出意见后,报所在地藏传佛教团体;

(三)所在地藏传佛教团体按照国家规定的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同意的,在听取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准予进入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接受一年的预备考核;

(四)预备考核期满,由所在民主管理委员会提出考核意见,报所在地藏传佛教团体认定,符合条件的,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程序备案同意后,由认定其资格的藏传佛教团体颁发《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证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