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自治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对城市重点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二)研究拟定全州人民防空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的建设、管理与开发利用;

(四)组织制订城市防空袭预案、人口疏散计划、战时人民防空医疗救护、物资和水电供应以及其他各项保障方案;

(五)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组织、培训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组织人民防空演习;

(六)训练人民防空干部和技术人员,组织人民防空科学研究;

(七)对公民进行防空宣传教育、训练;

(八)战时组织指挥人民群众进行防空袭斗争,消除空袭后果,配合城市防卫,要地防空作战,并协助有关部门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九)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十)承办州人民政府、延边军分区和州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