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自治州人民政府、延边军分区领导全州的人民防空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领导本县(市)的人民防空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重要防护目标单位,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公安、民政、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通信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