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线路保护区以及输送管路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烧窑、烧荒、焚烧秸秆,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堆放谷物、草料、易燃易爆物品和垃圾、矿渣以及其他堆积物,垂钓、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制作、存放、悬挂气球等易飘浮的物体;

(二)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倾倒酸、碱、盐以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树木;

(三)在水底电缆保护区内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

(四)在输送管路保护区内采石、取土、钻探、挖掘,倾倒酸、碱、盐以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水底冲灰管道保护区抛锚、拖锚、捕捞。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以及邻近区域使用和运输彩钢瓦、铁皮、塑料薄膜、反光膜、防尘(晒)网等轻质材料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因掉落、脱落、飘浮影响电力运行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