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制动、鸣笛、灯光及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符合安全要求;

(二)随车携带行驶证,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三)驾驶人及搭载人员佩戴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安全头盔;

(四)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

(五)进入环形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并让已在路口内的车辆先行;

(六)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光,减速慢行;

(七)不得逆向行驶;

(八)不得在人行道上骑行;

(九)不得驶入城市快速路、高架快速路或者其他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十)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吸烟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十一)不得醉酒驾驶。

驾驶人违反前款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