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号牌、行驶证。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对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发还车辆。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