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为先导的应急响应、部门联动和社会参与机制,实施目标考评,并将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网格化管理,及时传递预警信息,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村(居)民委员会、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灾害隐患排查、预报预警信息传递、应急演练和灾情报告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