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调查、评估和防灾、减灾等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暴雨(雪)、干旱、大风(沙尘暴)、雷电、高温、低温、寒潮、霜冻、龙卷风、飑线、台风、冰雹、大雾、连阴雨、冰冻、干热风和霾等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