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通辽日报》以及通辽人大网上以规范汉字、蒙古文两种文字刊载。

在《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Local Regulations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