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对校园内发生扰乱教学秩序或者侵犯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校园周边可能危及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

学校应当定期对校舍、场所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场地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及时修复;无法处理或者情况紧急的,应当书面报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

学校对未成年人在校园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应当及时救助,告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