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恐吓、歧视、体罚、变相体罚、性侵或者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二)张榜公布未成年人考试成绩名次;

(三)向未成年人索要或者变相索要礼品和财物;

(四)接受未成年人家长馈赠的财物、礼品或者宴请;

(五)强迫、变相强迫未成年人购买或者向未成年人推销读物和其他物品;

(六)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