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登记、存档,并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反馈。

对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以电子指令形式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不符合备案材料格式标准和其他备案要求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并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报送备案材料或者重新报送备案;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电子指令之日起十日内补充报送备案材料或者重新报送备案。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机构应当对报送机关的报送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对瞒报、迟报、漏报等情况予以通报。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