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养犬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携带犬只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强制免疫接种:

(一)幼犬,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

(二)已免疫犬只,在免疫期满前十五日内;

(三)其他犬只,自养犬人饲养之日起十五日内。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疫苗后,应当向养犬人出具农业农村部门监制的犬只免疫证明,发放《文明养犬手册》。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养犬人提供免费兽用狂犬疫苗,养犬人也可以选择其他符合标准的自费兽用狂犬疫苗。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