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犬只防疫工作,监督检查犬只强制免疫情况,并对强制免疫情况及其效果进行评估,每年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二)受理犬只检疫申报,根据检疫结果出具犬只检疫合格证明;
(三)监测犬只疫病情况;
(四)向社会公布烈性犬名录和大型犬标准,指导免疫机构对烈性犬和大型犬进行识别;
(五)监督管理犬只诊疗、收容等活动和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执行情况;
(六)指导对病死犬只的无害化处理;
(七)负责收容犬只的安置和监督管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