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水库、水闸等水利工程部分功能、基本功能丧失或者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确需降等使用或者报废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报废的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水利工程所有者及时处置。

已经达到合理使用年限,但基本功能未丧失的水利工程,如需继续使用,应当进行全面安全鉴定。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由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继续使用年限。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