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发生重大大气污染事件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