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建立健全与有关部门和慈善组织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市、县级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慈善促进工作。

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指导、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