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并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慈善促进工作,支持开展慈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