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慈善组织应当加强慈善文化建设,挖掘保护慈善历史文化遗存,丰富新时代慈善文化内涵,扶持慈善文学艺术创作,推进慈善广场、慈善公园、慈善展馆等慈善文化阵地建设,打造“乐善苏州”等慈善文化品牌,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支持、参与慈善事业。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